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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决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

来源:     时间:2013年11月22日16:12    浏览数:

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决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共分十六项60条。《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关于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诸多提法,与供销合作社工作关系密切,为系统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决定》要求,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除了第六部分“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决定》在“发展基层民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要点中的一些表述,如“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等,都为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在基层服务、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提供了政策空间。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村局局长冯海发在《农民日报》刊发的署名文章《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几个重大问题的理解》一文中指出,《决定》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他在文中提到,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农村土地流转提出了明确方向和要求。农业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并列,成为承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载体,是一个政策突破。《决定》中关于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诸多表述,不仅提出了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基本要求和方向,同时也提出了支持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他认为,合作经济将是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不仅能有效解决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的矛盾,同时也是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