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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来源:     时间:2015年3月3日10:49    浏览数:

    问: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什么新变化,呈现什么新特点?
  答: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改革创新力度,更加体现了尊重农民的自主权、顺应市场化需求的原则,体现了公共财政政策的普惠与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导向,在政策实施格局上坚持简政放权,在政策操作层面上的坚持删繁就简,着力推进政策实施的针对性、稳定性、普惠性、安全性,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确保补贴政策高效安全实施。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意见》规定,按照“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是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意见》规定,各省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同时,《意见》执行期为2015-2017年,补贴范围、补贴标准、操作方式等3年保持不变,进一步稳定预期,保持政策连续性。
  三是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意见》规定,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推进规范实施,防控廉政风险。要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绩效管理,在信息公开、阳光操作、简化程序、便民服务、加强监管、严惩违规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强化有关措施。
  四是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产品科技进步。《意见》规定,在上年试点基础上,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农民可自主选择经销商购机,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确定、自主发布,并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总之,要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问:补贴对象有什么新变化?这种变化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意见》对补贴对象进行了适当修改,即由上年的“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改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既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界定可与农业法衔接,既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主要是考虑到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不仅仅是农牧渔民,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任务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另外,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民只是一种职业划分,很难再从居住地和户籍上区分。
  各省应根据实际,自主决定是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农业生产企业等。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农业企业纳入补贴对象后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判,科学决策,作出进一步细化界定,并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中具体明确。
  问: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有没有变化,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中央、地方事权划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优先、重点补贴能满足公共需求和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的机具品目,2015-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范围由2014年175个品目压缩到137个品目;取消自选品目,一些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械设备,可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补贴。
  农业部、财政部在确定补贴机具范围时,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突出重点,按照“谷物基本供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二是主要补贴农民购买有困难的、价值较高的农业机械;三是便于监管,补贴种类范围尽量限制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
  各省应根据本省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
  问:补贴产品资质与往年有什么不同,如何积极稳妥地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
  答:从2015年开始,补贴产品资质不再与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挂钩。但补贴产品应具备两个资质条件:一是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二是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同时,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补贴。
  今年还将继续选择个别有积极性、有相对成熟思路和较强组织能力的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即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问:补贴标准有什么新变化?
  答: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为切实解决一些重点环节的机械化,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具的单机补贴限额,如大型甘蔗收获机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大型采棉机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但这是最高补贴额,具体补多少,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并考虑最高补贴额、政策的普惠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农机产品的补贴额。
  为防止地区间补贴额差距过大,取消了重点血防区和地震受灾严重地区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50%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问:如何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做到便民利民?
  答:《意见》要求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申领奔波的次数。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同时,要进一步加快资金结算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15年,农业部、财政部将继续在新疆、广西等地开展大型采棉机、甘蔗收获机金融租赁试点。各地也要进一步加大与金融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探索农机金融租赁、农机抵押贷款等农村金融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