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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 食用菌(NY/T749—2003)

来源:     时间:2014年12月1日16:42    浏览数: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食用菌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和野生的食用菌鲜品和干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749—2003

绿色食品    食用菌
Green food—Edible mushroom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豆食用菌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栽培和野生的食用菌鲜品和干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氟的测定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105黄瓜中百菌清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10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188蔬菜、水果中甲基托布津、多菌灵的测定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T12530 食用菌取样方法

GB/T12531 食用菌水分测定

GB/T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NY/T391  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658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

NY/T939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般杂质  common foreign matters

  附着在食用菌产品中的植物性物质(如:稻草、秸杆、木屑、棉籽壳等)。

3.2 

有害杂质( detrimental foreign matters)

  有毒、有害及其他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毒菇、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玻璃、砂石等)。

4.要求

4.1产地环境

  应符合 NY/T391的规定。

4.2农药使用

  应符合 NY/T939的规定。

4.3感宫

    感官应符合表 l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4.4 理化及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及卫生指标




5试验方法

5.1感官

手捏判断松紧度;鼻嗅判断气味;肉眼观察形状、颜色、大小。破损菇、霉烂菇、虫蛀菇的检测方法为:

随机抽取样品500g(精确至土0.1 g) ,分别拣出有较大破损的菇、霉烂菇、虫蛀菇,用感量为0.1 g的天平称其质量,并按式(1)分别计算其占样品的百分率,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X= (m1 / m2) ×100%              …………………………   ………(!)

式中:

    X——破损菇、霉烂菇、虫蛀菇、杂质的百分数(%);

m1——破损菇、霉烂菇、虫蛀菇、杂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样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5.2  杂质

5.2.1维生素 C的检测

    按 GB/T12533规定执行。

5.3 含水量

    按 GB/T12531规定执行。

5.4卫生指标

5.4.1砷

按 GB/T5009.11规定执行。

5.4.2汞

按 GB/T5009.17规定执行。

5.4.3铅

    按 GB/T5009.12规定执行。

5.4.4镉

按 GB/T5009.15规定执行。

5.4.5 亚硫酸盐

按 GB/T5009.34规定执行。

5.4.6 六六六、滴滴涕

    按 GB/T5009.19规定执行。

5.4.7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 GB/T5009.110规定执行。

5.4.8 乙酰甲胺磷、乐果、毒死蜱   

按 GB/T5009. 20规定执行。

5.4.9 百菌清

    按GB/T5009. 105规定执行。

5.4.10 多菌灵

    按 GB/T5009.188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6.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绿色食品标志或进行绿色食品年度抽查检验;

    b)出口食用菌,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d)因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6.1.2 交收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感官、标志和包装。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

6.1.3 组批检验

    同产地、同规格、同时采收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批发市场同产地、同规格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农贸市场和超市相同进货渠道的食用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2 抽样方法

6.2.1按照 GB/T1253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符,凡与实货单不符,品种、规格混淆不清,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行抽样。

6.3包装检验

    按第8章的规定进行。

6.4  判定规则

6.4.1 感官指标中气味、杂质、虫蛀菇、霉烂菇等4项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样复验一次,若以上4项感官指标中任何一项及以上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 含水量及卫生指标中任何一项不能达到要求的,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3 该批次样本标志、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

7  标志



7.1  包装上应明确标明绿色食品标志。

7.2  包装上标签应符合GB7718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8.1.1 用于产品包装的容器如箱、筐等应按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同一规格应大小一致,牢固、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应符合:NY/T658的要求。

8.1.2 按产品的品种、规格分别包装,同一件包装内的产品应摆放整齐紧密。

8.1.3 每批产品所用的包装、单位质量应一致,每件包装净含量不应超过10kg。

8.1.4 包装检验规则: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的净含量应不低于包装外标志的净含量。

8.2 运输

8.2.1  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8.2.2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8.2.3  防雨淋、防日晒、不可裸露运输。

8.2.4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

8.2.5 鲜食用菌应在4℃~10℃条件下运输(鲜草菇应在14 ℃~16℃ 条件下运输)。

8.3 贮存

8.3.1 干食用菌在避光、阴凉、干燥、洁净处贮存,注意防霉、防虫。

8.3.2 鲜食用菌在1℃~ 10℃贮存1至数天(视食用菌品种和包装方式而定),鲜草菇在14 ℃~16℃ 条件下可作1d ~2 d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