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主要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生产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
第三条 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根据食用菌种植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以下简称“区试主持单位”)实施不同品种的区试工作,安排相关单位承担区试任务(以下简称“区试承担单位”)。
第四条 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起草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试验操作规程、组织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4)试验完成后,及时向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试验报告;(5)处理试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试承担单位条件职责:(l)有较好的生态、生产代表性,具备完善试验设施和较强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有专人负责,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2)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利用,以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3)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及品种推荐、示范等工作,并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试验设置
第七条 区试承担单位应选择安排在相应食用菌种类的主产区域,既考虑生态类型和生产方式的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八条 区试承担单位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推荐,全国农技中心核准;区试承担单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主持单位按程序提出意见,全国农技中心核准。
第九条 按食用菌种类和品种类型分若干个试验组;根据生产实际和参试品种数量,试验组可以作适当增减。
第十条 每个试验组在相应区域内设置3个以上区试点。
第十一条 每组每季参试品种(不含对照)应达到4个以上,选育单位应在2家以上;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暂停该组试验。
四、试验申请
第十二条 参试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
二、经过两个生长季节的栽培或品比试验;
三、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申请参试的品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指定的具有部级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品种遗传特异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二、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
三、品种选育报告;
四、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每试验组设1-2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从已认定品种或地方主栽品种中选择。
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提交全国农技中心一式两份,并报送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参加试验条件的品种,须由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无偿向全国农技中心指定的单位提供母种,供种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菌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及各项质量指标。过期不提交菌种或提交的菌种数量不足、质量未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
第十七条 试验菌种由全国农技中心指定单位向区试主持单位提供,再由区试主持单位统一供发给各区试承担单位。
五、试验设计与管理
第十八条 试验设计统一采用随机区组排列,不少于3次重复,袋栽种类每小区不少于50袋(筒),床栽种类每小区不少于3平方米,段木栽培种类每小区不少于30根。试验小区设保护行,提倡设立副区,以保证试验安全。主要栽培管理措施与当地同类食用菌生产相同,试验有关事项、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按年度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 试验场所条件及要求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试验区内各项管理措施要求及时、一致,同一重复内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每一轮区试一般进行两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和一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试验;两个生产周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品种进入生产试验。
第二十二条 生产试验在试验品种适宜种植地区布点进行,采用大区对比设计,不设重复;每品种生产试验袋栽种类不少于500袋(筒),床栽种类不少于50平方米,段木栽培种类不少于200根。
第二十三条 试验承担单位按试验实施方案和试验操作技术规程有关要求进行如实记载和调查。
第二十四条 根据区试实际情况,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或授权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区试主持单位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验和品种实地考察。
六、试验总结与品种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试验点根据全国食用菌区试实施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试验,并在每个生产周期试验完成后作出试验小结,及时向主持单位、全国农技中心提交试验记录表。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区试主持单位和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报废。
第二十八条 主持单位根据各区试点报送的试验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及推荐利用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度工作会议审查。
年度工作会议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召开或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召开,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年度工作会议根据主持单位提交的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查、讨论,对在区试中符合认定标准的品种,推荐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七、奖 惩
第三十条 每五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全国农技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试验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试验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承担试验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对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不据实申报、弄虚作假的品种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品种认定申请。
八、经 费
第三十三条 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和认定经费来源为国家区试专项经费和食用菌有关项目经费。全国农技中心根据各试验点承担的试验任务及完成质量核发试验鉴定补助费。
九、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主要食用菌是指平菇、香菇、双孢蘑菇、黑木耳、毛木耳、金针菇、草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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